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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原本不想说,说出来得罪人。但这个想法放心里已久,憋在心里难过,索性还是说出来,管他去呢。

  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原本不想说,说出来得罪人。但这个想法放心里已久,憋在心里难过,索性还是说出来,管他去呢。

  因缘际会,接触了很多与房有关的法律事务,聊一聊,都挺好玩的。

  1

  市民梅超风十几年前,有一处20多平的房拆迁,很快梅超风夫妇离婚,拆迁权益给了儿子,儿子又把拆迁权益的一半赠与了梅超风。后来儿子根据原拆迁补偿协议取得了房子,梅超风则以拆迁权益有一半是自己的理由向征收部门主张拆迁安置房……真实情况比这要复杂的多,我仅仅简单述说。总之,一个拆迁,夫妻离婚,母子反目,是真是假,没办法说清。

  这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再审……一打就是10年,最后,梅超风算是部分“赢”了,这个20多平的房子最终总补偿相当于在当地可以买近200平的房子。哈哈,10年官司,10倍收益。只是我看到梅超风从10年前的满头乌发、精神抖擞到现在的老态龙钟,头发花白,不免唏嘘不已。钱真的就是幸福?

  这10年里,上访、堵门、拉横幅成了梅超风的家常便饭,拘留也是难免的事。开始时我无法理解梅超风的想法,后来李总理的一句话让我茅塞顿开: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在利益面前,灵魂都是空的。

  我在想,梅超风原先的邻居们看到梅超风10年后的巨大收益,他们会怎么看?

  2

  一天中午,我午睡正酣,手机响了,电话那头问我在不在办公室,要见我。我说在午睡,等上班时间再说,他说是某某城市的,慕名而来的。这是一个千里之外的城市,这么热诚,没办法,我只好接待了。

  话题是拆迁。政府已经补两套房给他了,他认为应该3套,所以想打官司再要一套。他说慕名而来找我的,我明白,这是一个很懂媒体熟悉网络的人,也许他的名气不在我之下。我赶紧查阅了他的相关情况,发现他确实“有名”,可以说是教科书式的上访户。

  此人非常“豪爽”,说官司赢了,房子的一半算律师费。这律师费太高,吓死宝宝了,我对他说,容我考虑一两天。

  他走后,我立马上网查阅相关信息,征收程序合法,该被征收区域其他居民满意度很高,该征收区域的补偿标准在当地是中等偏上……难道政府就和他一家子过不去?

  隔了一天,他电话来了:庄律师,愿意接我的案子吗?我问:请问您爱人是什么意见?他回:我们已经离婚了。又是离婚的被拆迁人。我发现很多拆迁案中的当事人都是离婚的,这里面真的有意思。

  很多地方的拆迁政策真tmd的低智商到极点,为啥会让离婚的讨便宜?让好好的家庭去办离婚,离婚后拆迁权益享受的居然会多,这种政策的设计者头脑进水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主要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所以说征收补偿和这房子里有几个户头,房子里住几个人有多少关系?至于《补偿条例》规定的“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些保障办法的制定应当考虑社会公平,不能诱发道德风险,不能出现同等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待遇有明显的差异,拆的是房,就事论事,保障是另回事。

  笔者向来认为,房子的补偿和房子里的人口、户头不要挂钩,一旦挂钩了,什么样的奇葩都会出现:离婚的,假结婚的,七大姑八大姨挂名入户的,十年八年不让公婆进门的儿媳突然把公婆接进城还想方设法入户……什么样的新鲜事都有。

  所以当这位先生说自己已离婚,加之结合我之前查阅的情况,我决定是不接这样的案子的。对方在听说我不愿意接这案子时对我说可以先付3万律师费,我还是决然回绝了他。说实话,我不想烦这些神。俺走的是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服务粉丝,哪怕每个粉丝赚一块钱,就是几十万,还在乎这提心吊胆、费心劳神的3万元再加那虚头巴脑的半套房?

  3

  最近又接触了一个拆迁案,也挺奇怪的,是拆迁公司告拆迁户。拆迁户补偿款早拿到手了,因为和拆迁公司的一些矛盾,不断上访,最后拆迁公司拿钱买平安,但要求对方承诺不上访,如再上访,该补偿款必须返还。这个案子当地法院居然不敢受理,为什么不受理呢,无非就是怕拆迁户再到法院来闹呗。巧合的是这个拆迁户也是离婚的,貌似现在和前妻关系很好,同仇敌忾猛怼政府……

  法院也是的,钉子户可以告拆迁公司征收部门,为啥拆迁公司、征收部门就不可告拆迁户?就因为拆迁户会上访?莫非真的是弱势群体最强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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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否认,这个社会确实有很多不按套路出牌的钉子户,但我们也得深思,我们的政策究竟有没有严重的问题?为什么这些年来钉子户层出不穷,前赴后继?

  马克思说过:“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拆迁方面为什么大量存在钉子户?马克思已明白无误地告诉了我们,因为有暴利,暴利,暴利。房地产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地产商们能赚大钱,炒房客们能赚大钱,房多多们能赚大钱,凭什么我拆迁户就不能赚大钱?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还是能够理解钉子户们的初心的。

  近20年的地产史,既是地价高歌猛进的20年,也是密集调控的20年,一边涨,一边调,一边调,一边涨。更可笑的是这几年通过涨价去库存,直接彻底颠覆马克思的市场规律学说。

  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需求是价格的反函数,当其它条件保持不变时,价格越高需求越小,价格越低需求越大。中国式房地产以铁的事实猛掴了传统经济学。要是马克思看到中国的房地产,肯定不敢发表《资本论》了,太丢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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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商、房地产业是在政府的呵护与大力支持下得以快速发展,房产商就像政府抱在怀里的婴儿一样得到全方位的呵护。法定的房地产商垄断开发经营地位、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土地使用金低首付且分期支付、个人购房贷款支持等都是政府扶持房产商的政策。这些优惠是其他行业能享有的吗?

  而关于房地产监管和调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形同虚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里待开发的闲置土地轻易可见,有多少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又有多少被无偿收回的?寥寥无几。之所以不能严格执行,因为严格执行了,会挫伤地产商投资投机的积极性,为保持地方上房地产商投资的热情,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平心而论,地方政府啊,对照该规定,你们的监管真的到位?这点事老百姓谁都知道,只不过老百姓不知道还有这些规定罢了。

  为了配合房地产商抬高房价,政府部门动辄迁移学校,通过学区房、施教区等措施为房地产商鼓与呼,集聚该区域的人气,全然不顾民众的苦。哪个区域的房市热度不够,房价不高,就将优质资源的学校搬迁到那里,有好的学校,还担心房价上不来?什么样的歪点子都想得出。

  有这么句话: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到刑法里了。这话肯定是错的,至少错在这一点,囤地炒房没写进刑法。刑法里有一个罪名叫倒卖车票、船票罪,对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可以定罪,可对囤地炒房的更无良、更误国害民的行为法律却无动于衷,滑天下之大稽啊!

  一边是高的离谱的房价,一边是近乎为零的持有成本,让越是有财产的越是有钱,越是没有财产的越是没钱,还得受人剥削(因为得支付房租),长此以往,贫富差距怎么缩小?靠吹牛逼缩小贫富差距?

  这些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就是巨大的,但问题也是很严重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道德滑坡,二是房价上天。

  这两大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化解,改革开放的成就很难惠及于民,人民会不满意,不高兴,不赞成。

  当政府对楼房的依恋胜于男人对乳房的依恋时,最终将被地产党彻底俘虏,成为他们的玩偶和剥削人民的工具。

责任编辑: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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