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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对于通过民法法律来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所涉及的当事人为已故之人,司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力度较弱可见一斑。但是,随着近些年国家更加重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特别保护,立法逐步跟进的同时,司法保护也在日趋成熟。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主要体现为人民检察院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审理、判决、裁定等方面。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对于通过民法法律来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所涉及的当事人为已故之人,司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力度较弱可见一斑。但是,随着近些年国家更加重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特别保护,立法逐步跟进的同时,司法保护也在日趋成熟。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主要体现为人民检察院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审理、判决、裁定等方面。

  狼牙山五壮士案

  2013年8月27日,张某某为吸引眼球、自我炒作,以狼牙山五壮士为题材,虚构、编造所谓的“狼牙山五壮士故事”并发布在新浪微博上。按照张某某的说法,“狼牙山五壮士并非为成就大义跳崖而死,而是因为,他们逃到狼牙山一带欺压民众,致使民怨沸腾,被村民打死”。之后,张某某被行政拘留,其承认自己歪曲事实的违法行为。然而,此事并未结束。2013年9月9口,《炎黄春秋》执行主编洪振快在网上发布文章,仅以其他网络言论为依据,提出“小学语文教材‘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内容不符合实际”,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跳崖的真实性,否认英雄事迹,这形成舆论轰动效应,一度引起民众思维混乱。为声援自己,强化其论调,洪振快于2013年11月8日,利用其执行主编便利,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就义的更多细节进行质疑,而质疑依据的不过是其他网络言论、道听途说的文革时期资料和个别日本学者为美化日军侵略而做的“研究”。即便在史学家看来,洪振快的观点漏洞百出、不值一驳,但其言论对普通民众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形成了误导他人的客观效果,一些人甚至一度对是否真有英雄心存疑问。捏造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一片沸腾。

  但限于当时的法律环境,事件无法能得到国家有权机关主动、及时响应,直到狼牙山五壮士之一葛振林的遗属葛长生委托王立华作为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进入国家干预的视野。随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振快侵权行为成立,要求洪振快停止侵权,并采取“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等方式消除影响。洪振快上诉后,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当时司法机关的基本态度:当时没有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侵权的公益诉讼,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遭受侵犯案件的适格原告;广为流传英雄事迹已被历史验证,能够赢得中国人民的赞誉;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边界性,不能无限、任意行使,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更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损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不仅损及英雄烈士自身的人格利益、英雄烈士近亲属、其他遗属的感情,更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被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

  邱少云案

  邱少云是我国家喻户晓的英雄烈士,其在朝鲜战争中,被火烧身后,为掩护战友并实现我军战略目的,一动不动,壮烈牺牲。而孙某在2013年5月22口,以“作业本”为网名,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博客文章,文章侮辱英雄烈士,戏谑到“邱少云是半面熟的烤肉,食客们都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一次侮辱两名英雄烈士。孙某当时已算公众人物,拥有600多万“忠粉”,该言论发布后,该卑劣观点随即被600余次,评论达800多条,甚至还有70多次的点赞,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见势头不对,迫于压力,孙某次日便急忙删除微博。事件过了一年多,在伤痛尚未抚平时,2015年4月,加多宝公司为蹭热点,不顾热点事件是否具有正面社会价值,在加多宝凉茶“多谢”营销活动中,在其“加多宝活动”微博中发布的致谢对象中,居然有孙某。加多宝公司居然不以孙某言论为耻,反以此为荣,“力挺孙某为烧烤摊CEO,并赠送开店十万罐凉茶”,随后,孙某继续以网名“作业本”的名义,在微博上回复感谢加多宝公司赠送凉茶,并表示将开烧烤店,时间不定,甚至以留言就赠饮的方式,鼓动网友传播信息。孙某的鼓动行为致使侮辱英雄烈士的相关言论被大量转发,引起舆论哗然,影响恶劣。眼见自己的不当言论备受谴责,加多宝公司赶紧删除上述海报并向社会公众致歉,即便如此,仍难以完全消除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眼见邱少云烈士的人格利益被严重侵犯,邱少云之弟邱少华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制止侵权行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和加多宝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在公共媒体赔礼道歉,公布判决结果,消除负面影响。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司法机关认为,当时仍没有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侵权的公益诉讼,英雄烈士人格利益遭受侵犯案件的原告仍需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英雄烈士虽然已经牺牲,但其人格利益仍应当为法律所保护,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侮辱英雄烈士有损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广为传播不仅会造成恶劣的社会英雄,甚至还会侵蚀民族感情,祸及公共利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是每个公民及组织应尽的义务,每个民事主体应当对自身行为负责,审视自己,履行义务,不能以“不作为”的姿态客观上损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

  消防烈士谢勇案

  “消防烈士谢勇案”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我国首例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5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小区的住宅楼出现火灾,当地消防员谢勇在救火过程中为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利益而牺牲,为此,公安部授予谢勇烈士称号。此时,王某通过微信群,广泛散步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随即受到行政拘留处罚。5月14日,在王某被行政拘留后,曾某继续通过微信群发布并传播不实言论污蔑英雄烈士,甚至传播侮辱英雄烈士别说拘留,坐牢都没什么的极端言论,引起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后曾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淮安市检察机关按照《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并启动讼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就谢勇被侵犯人格利益(名誉权)一事通报给谢勇近亲属,并问询是否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在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后,检察机关决定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最大化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名誉权)。因王某在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诉前告知后,主动通过公共媒体向英雄烈士谢勇及其近亲属道歉,向社会真诚致歉,已消除不良影响,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不再对其起诉,只依法对涉嫌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名誉权)的曾某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并通过大众媒体赔礼道歉、清除不良影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应在2018年6 月16 日通过《淮安日报》的要闻版公开发布自己的道歉信。

  消防烈士谢勇人格利益(名誉)被侵犯一案,正好发生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不久,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司法机关依法扩大了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可检察机关作为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案件的诉讼主体(原告),确认了名誉是英雄烈士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名誉)被侵犯时,可以通过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的形式消除不良影响。

  近日,一则案件引发全民关注——网民瞿某某兜售侮辱英烈的贴画,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英烈名誉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法制日报统计,我国检察机关为捍卫英烈尊严,2018年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人民检察院公众发文《举盾亮剑!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尊严》指出:目前,运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仍处于起步阶段,其意义在于树立规范,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自英烈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政法界涌现出了大量的执法、司法实例,政法机关正在成为英烈名誉保护的坚实后盾。恶搞英烈、诋毁英雄的事件频发,反映出社会共识的构建比较薄弱,一些年轻人对于尊重英烈的重要性并没有深刻领会。保护英烈除了法律手段以外,还需要学校教育、媒体引导、政府号召等。

责任编辑:水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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